記者/方翊瑋/整理報導
A:1位聯絡人建立了群組
A:1位聯絡人將群組命名為反真討厭團
B:突然來一個反真討厭團
A:曾討厭
A:很適合吧~
這是臉書某個群組一開始的對話內容,你一定以為,又是學生在霸凌同學了吧!
事實上,開這個群組的人不是學生,上述對話中的A,是班級導師。
嘉義縣大林鎮平林國小林姓導師(下稱林師),於去年9月7日,邀了班上四位擔任幹部的女學生進臉書Messenger群組,並且將群組名稱取名為「反真討厭團」。
真討厭=曾討厭,這是林師針對班上座號3號的曾姓同學,而取的群組名稱。
該班五年級時,作業分A B兩本,林師說A本一定要完成,B本是加分用,有完成就可以加分。曾同學認為自己不考私中,不需要加分,就沒有完成B本。沒想到結業式當天,曾同學被林師叫到導師辦公室補寫B本所有未完成的作業。曾同學寫到哭,正巧被其一二年級時的簡姓導師看到,便打電話請媽媽到學校來了解情況。沒想到因為這個事件,一個暑假過後,林師便用臉書組了反真討厭團,而且從2018年9月一成立,便一直持續到2019年4月30日,對話記錄長達300多頁。
某次曾同學在學校打籃球,因為場地關係與校外學生吵了起來,導致曾同學被打。林師卻在群組裡說「告訴你們一個好笑的事,3(曾同學的座號)今天在球場被打,然後一把鼻涕一把眼淚,哭著跑回辦公室求救。哈哈。」一個月後,林師又在群組上寫「現世報很快的,像3在球場被打,就是報應。相信去國中,會更慘,被打得更慘。」
林師不僅沒有協助處理學生受傷的事情,反而在群組中訕笑學生。其實,班上除了曾同學被「冰凍」,在群組對話中,還可以看到林師以類似挖苦、諷刺的方式對待其他同學。
孤立、排擠、分化,還有體罰
林師在9月14日群組對話中寫到「我會冰凍3號,處罰其他人」、「3我不想理他了,但我會讓其他人知道,和3一起亂的下場會很慘。」,10月1日,從臉書的對話得知與曾同學打籃球的同學們被林師罰寫課文。除此之外,班上同學還說,跟曾同學說話的學生會被林師捏肩膀,該班約有5至6位同學被捏過2、3次不等。
林師除了在群組中羞辱這些他覺得難搞的學生外,也會在課堂中以摔椅子、摔計時器、丟粉筆、大聲叫等行為威嚇學生。林師甚至會以開合跳體罰學生,諸如:考試卷沒簽名200下、走廊上奔跑200下、上實驗課分組時自行換座位200下、提議換座位300下…等。
不僅帶頭搞小團體,更造成階級對立
林師的做法不僅造成當事學生在班上被孤立,最慘的是被林師邀進群組的四位學生。學生當初因為受到老師喜愛而被邀進群組,然而在群組當中學生不僅要時常回報班上同學今天在學校乖不乖,林師還會追問班上的學生在安親班的狀況。連每次去其他學校考私中,林師都會詢問群組裡的幹部當天在校車上的情況。群組裡的學生們不僅成為林師的眼線,更成為林師分化學生的打手而不自知。而林師每一次在群組中說某個學生的不是,這些學生們只能附和、一起嘲諷,以免下一個被老師冰凍的人是自己。為人師表卻在班級裡製造階級、陷學生於不義。當我們詢問林師是否知道群組對話內容自己不對在哪裡,林師卻回答:「我太信任他們了。」一個老師卻沒有為人師表的自知,還帶頭跟學生搞小團體,怎堪為人師?!
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有名無實
今年六月底本會得知本案,便向教育處反映要求調查懲處。處長請校長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三個星期過後,學校的調查小組只訪談了林師,便做出「情緒管理不佳」的結論。詢問校長針對「情緒管理不佳」,調查小組調查出來的具體事實為何?校長的回應是,調查小組沒有寫出具體事實。再追問校長調查小組成員是否有看過臉書群組對話記錄?校長回覆說「沒有。」然而校長從七月初就知道有臉書的群組對話記錄,卻不提供給調查小組,而調查小組也不要求學校提供相關資料。
校長雖然嘴巴上說,因為沒經驗、不知道如何調查、何時該啟動教評會,卻清楚知道要如何湮滅證據,把群組對話資料藏起來。顯然從校長到調查小組都想要刻意模糊焦點。
師對生霸凌,就是分化、排擠、歧視、羞辱
平林國小老師霸凌學生的案件並非特例,新竹建功國小特教班、台中西苑高中附設國中部、台中市某明星國小…等。教育基本法第8條明訂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教師法第14條和15條也都有針對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得以解聘。明明有法條,卻從來沒有一個老師因為霸凌學生而遭解聘。
老師孤立、排擠、分化、歧視、羞辱學生皆屬於霸凌行為。然而依據目前法規,如果學生提出師對生的霸凌申訴,皆無法成立,因為校園霸凌事件是針對學生對學生的霸凌案做處理,不處理師對生的霸凌。空有法規,卻沒有針對霸凌二字定義具體內容,便無法處理教師霸凌學生的問題。
目前正值教育部修訂教師法相關法規細則期間,我們主張:
(一) 「言語羞辱」、「歧視」、「以任何方法孤立學生」、「侵害學生人格尊嚴」等,應納入不適任教師之情狀。
因為上該行為亦屬於嚴重之不適任教師樣態,造成學生身心嚴重傷害,故應加以明文規範,才能保障學生就學安全。
(二) 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應明訂調查小組得全部外聘校外專業委員及調查程序。
目前教師法未明定調查程序及調查小組成員,然沒有完善之調查,將可能導致不適任教師脫免被解聘之責任,故應明訂調查小組之組成及程序。
(三) 不適任教師處理,學生及家長應具有當事人地位,使申訴不適任教師之學生能取得調查報告,並能提起申復及行政爭訟程序。
家長及學生對於教評會不解聘之決議,依目前法規無法為任何申訴及爭執之權利,使教評會之決議成為無人監督的機制,而形成包庇教師層出不窮。且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審級設計,係為教師權益而設,申訴家長不僅無法對教評會、申評會之決議為任何之爭執,亦無法參與會議表達意見,毫無考量兒童之受教權。
針對嘉義縣平林國小,我們要求:
- 立即組校外調查小組,重新檢視事證,並訪談學生。
- 該班學生雖已畢業,但因為老師長期的分化及孤立,必定造成學生心理的影響。嘉義縣教育處應慎重處理此事,並讓學生明確理解,責任在老師。
- 林姓教師嚴重侵害學生人格尊嚴,應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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