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未改、資源未到  融合成空談 請問總統候選人,你能為促進「融合」再做什麼?!

記者/鄭國謀/整理報導

12月3日是國際身心障礙者日,我國也在103年通過並實施「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回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其核心原則是使身心障礙者平等、尊嚴的融合於社會,而這也是我們維護身心障者人權的基本方向。檢視我國在促進身心障礙者平等、尊嚴的融合措施,仍有許多方面待加強,特別是在教育和就業方面,需要政府的關注和資源投入。

就教育方面來說,國際審查委員會(IRC)2017年11月3日就中華民國(台灣)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初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中,教育方面提到我國迄未承諾全面實施完全融合教育,尤其是未能區分排除、隔離、整合與融合,亦忽略聯合國項永續發展目標中,有關「融合及高品質教育」的意涵。並提出下列建議:

1、 與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代表組織密切合作,通盤檢討普通教育及特殊教育體系,並擬訂限期計畫,將現有體系轉變為完全融合體系。

2、 立即承認身心障礙學生有權參與普通學校中的普通班級,包括取消職業及專業訓練限制。

3、 依第7條(兒童能力演變)及第12條(法律行為能力)規定,開放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擬訂與監督本身的個別化教育計畫。

4、 於學習生涯中的學術、社會各方面,全面提供通用設計、學習通用設計及合理調整,確保身心障礙兒童、青少年及成人得以於普通教育設施內接受教育。

5、 提供就學所需支援,使身心障礙兒童得以就學並接受有效教育。

6、 修改教師職前及在職訓練,以協助就讀普通班級的身心障礙學生。

7、 於教育體系中推廣台灣手語教學。

而聯合國CRPD委員會第4號一般性意見指出:確保融合教育需要改變所有正式和非正式教育環境的文化、政策和做法,以適應每個學生的不同需求和身分/認同,並致力於排除所有可能的阻礙。需要教育體系從法律層面、政策層面、以及財政、管理、規劃、執行、和監督機制著手,徹底轉型。並且必須啟動對學前、小學、中學、 中學後教育和職業教育階段所有教師培育過程,使他們具備在融合教育環境下工作所需的核心能力和價值觀。

依此,我國目前特殊教育的實施是以「適性安置,朝向融合」為方向,有部份問題仍待法律層面、政策層面、以及財政、管理、規劃、執行、和監督機制,茲列舉如下:

一、師資培育採普通教育、特殊教育分開培育,造成普通班教師普遍缺特殊教育知能,特殊教育教師缺乏學科、職科專長,影響課程合理調整的實施,甚至108課綱開始的服務群各科師資培育完全沒有大學對應科系。

二、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高生師比,不利推動融合教育。

三、學生學習助理、教師助理員專業能力不足,且並服務時數未能符合學生、教師需求。

四、單獨特殊教育評鑑與學校評鑑疊床架屋,特殊教育評鑑防弊重於興利,不能解決教育現場面臨的問題。

五、有效轉銜未能落實。身心障礙者從學校畢業到職場就業,提供的服務牽涉不同主管機關,未能有效整合,以致產生轉銜的問題。

在就業方面,由於我國對於企業雖有要求雇用一定比例的身心障礙者,卻未要求職場上應有「無障礙工作環境」,以致身心障礙者雖有良好技藝,卻未必能夠發揮。以視障者為例,雖然在學校學會文書處理、程式設計等能力,但因為企業的資訊作業系統欠缺報讀功能,造成視障者的使用障礙,因此也使得視障者以從事按摩業為大宗。此種結果純粹是一般工作環境對視障者不友善所造成。諸如此類,均有待政府強化企業的工作環境,避免造成身心障礙者的阻絕,才能有效促進身心障礙者融入社會。

身心障礙者的現在、未來都需要盡可能的融入社區、學校,並進入就業市場,請問各總統候選人:為了促進身心障礙者的「融合」,你願意承諾更多資源,以供身心障礙者、學校、社區和企業各方共融的需求嗎?

CRPD 第 4 號一般性意見: 有權接受融合教育(2016)

  1. 必須啟動對學前、小學、中學、中學後教育和職業教育階段所有教師培育過程,使他們具備在融合教育環境下工作所需的核心能力和價值觀。這過程需要修改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內容,力求教師在最短時間內獲得適當的技能,以推動朝向融合教育體系的轉變。提供所有教師專門的科目/主題,培養他們在融合環境下工作的能力,並提供實務體驗的學習環境,讓他們接受融合的各項挑戰,以增強他們解決問題的技能和信心。師資培育的核心內容必須涉及對下列事項的基本理解:人的多樣性、成長和發展、身心障礙的人權模式、以及使教師能夠發現學生的功能性能力( 優勢、能力和學習方式) 的融合教學方法,以確保他們可以參與融合的教育環境。師資培育應包括學習使用適當的輔助溝通模式;溝通工具和形式, 如點字、大字印刷、無障礙多媒體、 易讀版本、淺白語言、手語和聾人文化;以及支持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技術和教材。此外,教師還需要下列方面的實際指導和支持:提供個別化教學;根據每個人特有的學習方式和能力,採用不同的方法教學同樣的內容;發展並使用個別化教育計畫以支持特定的學習需求;採用以學生的教育目標為核心的教學方法。

國際審查委員會 (IRC) 2017 年 11 月 3 日就中華民國 (台灣)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 初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

教育 (第 24 條)

62.國家迄未承諾全面實施完全融合教育,國際審查委員會對此表示關切。國家未解決聯合國 CRPD 委員會第 4 號一般性意見所提出的完全融合問題,尤其是未能區分排除、隔離、整合與融合。國家同樣忽略第 4 項永續發展目標中,有關「融合及高品質教育」的意涵。國際審查委員會對下列方面表示關切:

a)缺乏將教育體系轉變為符合聯合國CRPD委員會第4號一般性意見的限期計畫。

b)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學校中的普通班級,以及接受職業與專業訓練,均設有限制。

c)身心障礙學生無法參與擬訂與監督本身的個別化教育計畫。

d)學習生涯中的學術、社會各方面,普遍缺乏通用設計、學習通用設計及合理調整,對身心障礙兒童、青少年及成人於普通教育設施內接受教育造成阻礙。

e)許多家庭自行提供,或付費採購子女就學所需支援。

f)教師未接受適當訓練以協助就讀普通班級的身心障礙學生。以及

g)教育體系缺乏台灣手語之教學。

63.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國家:

a)與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代表組織密切合作,通盤檢討普通教育及特殊教育體系,並擬訂限期計畫,將現有體系轉變為完全融合體系,以符合聯合國CRPD 委員會第 4 號一般性意見。

b)立即承認身心障礙學生有權參與普通學校中的普通班級,包括取消職業及專業訓練限制。

c)依第 7 條 (兒童能力演變) 及第 12 條 (法律行為能力) 規定,開放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擬訂與監督本身的個別化教育計畫。

d)於學習生涯中的學術、社會各方面,全面提供通用設計、學習通用設計及合理調整,確保身心障礙兒童、青少年及成人得以於普通教育設施內接受教育。

e)提供就學所需支援,使身心障礙兒童得以就學並接受有效教育。

f)修改教師職前及在職訓練,以協助就讀普通班級的身心障礙學生。以及

g)於教育體系中推廣台灣手語教學。

108學年度 大專院校 各縣市 特教類別 學生數 統計 (身障)

 

教育階段:大專 製表日期: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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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弱

情緒行為障礙 學習

障礙

多重

障礙

自閉症 發展

遲緩

其他

障礙

小計
新北市 226 126 158 16 212 69 71 259 746 43 635 0 21 2582
臺北市 38 141 239 9 239 135 114 247 449 35 619 0 26 2291
桃園市 116 13 78 15 73 31 65 137 386 21 251 0 7 1193
臺中市 89 52 132 10 152 34 102 194 363 17 213 0 7 1365
臺南市 193 75 172 12 121 32 74 118 691 32 190 0 7 1717
高雄市 134 45 105 6 141 40 117 119 408 31 218 0 16 1380
宜蘭縣 22 0 7 3 13 5 15 22 59 1 70 0 3 220
新竹縣 38 1 5 0 6 4 12 18 133 6 36 0 0 259
苗栗縣 49 7 11 1 23 7 19 26 118 9 38 0 2 310
彰化縣 127 22 29 3 26 13 8 63 163 10 83 0 1 548
南投縣 42 5 11 2 9 7 6 17 55 2 38 0 1 195
雲林縣 57 1 44 0 21 22 4 28 68 4 47 0 0 296
嘉義縣 56 22 24 3 51 11 22 31 80 6 31 0 1 338
屏東縣 81 16 28 1 57 29 43 42 178 11 71 0 5 562
臺東縣 13 0 2 0 8 4 6 4 45 1 18 0 0 101
花蓮縣 21 9 17 3 31 15 18 27 49 7 50 0 2 249
澎湖縣 0 1 4 <p class=MsoNormal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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