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趙雍加/整理報導
北市勞動局於109年1月6日前往遠航公司實施勞動檢查,發現遠航公司未發放之員工12月薪資近新臺幣5千萬元,嚴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考量遠航公司之事業規模、違反人數及違反情節,已屬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4項可加重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100萬)二分之一之情形,勞動局依法加重處分遠航公司至新臺幣150萬元,創下前所未有之裁處紀錄。
遠航自12月12日停飛後,勞動局已多次派員到遠航公司,要求務必守法,依法發薪,但(6)日遠航公司自承確實因財務問題無法按原定發薪日發薪,並且未能說明何時可將薪資順利發放,已明確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動局於(7)日認定情節重大,嚴重損害員工權益即依法裁處,並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限令遠航公司於2周內將積欠之薪資發放完畢,否則將予以連續處分。
勞動局表示,遠航公司全國僱用人數有千餘人,影響甚多家庭,薪資為勞工賴以維生的重要來源,遠航公司應將發放薪資當作最優先處理事項,以免造成社會動盪。並且再次呼籲遠航勞工如有任何勞動權益受損或是終止契約之爭議,建議可儘速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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