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請慎思慎行!別讓專審會卡住不適任教師淘汰程序  

記者/呂芳豪/整理報導

        去年六月立法院大舉修正教師法關於不適任教師之淘汰機制,讓審酌解聘體罰、兒虐之教師之教評會降低教師組成比例,同時降低原本過高之表決門檻,讓體罰、霸凌與虐待學生之教師能透過程序儘速離開校園;且為解決學校不願召開教評會處理不適任教師之情形,更修訂教師法第26條,當學校不啟動教評會或學校違法實,主管機關得將案件交予「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審議,並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日前,教育部已公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簡稱教師解聘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簡稱專審會運作辦法),然而,目前公告的版本卻規定專審會的委員組成:「全國或地方教師組織推派的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甚至專審會委員中教師組織推派之代表之資格,及調查小組調查員之資格,竟然直接規定包括——「中央主管機關與全國教師組織共同培訓之調查教師及輔導諮詢教師」,全國教師組織對於本法著力之深,甚至不顧教師法修法意旨,硬要塞進自己訓練的調查與輔導人員,此辦法一過,專審會將不是解方,只是卡關魔王。    

        專審會委員之比例考量,應以『能否解決不適任教師問題』為主,而不應淪為特定團體卡位之戰。專審會之運作辦法,應以『能否提升教育品質』為考量,而不該淪為『教師名額』保障機制。

        專審會,是解方,或是卡關魔王,端視教育部是否願意認真檢視專審會之運作問題,調降教師團體代表之比例,增加兒少權等專家學者,並明確規範調查程序,使調查真正具有公正與專業性。如果未能仔細審度,甚或無視專審會運作上之疑慮與困境,只是拿「專審會」出來堵住人民要求淘汰不適任教師之嘴,無疑是拿人民納稅錢餵養魔王。

教育部,別讓專審會成為淘汰不適任教師之卡關魔王!

附件:人本教育基金會對於教師解聘辦法及專審會運作辦法之意見

        為了落實教師法淘汰不適任教師之修法意旨,本會曾以新聞稿及公文要求教育部立即進行專審會及法規之檢視及修,相關意見如下:

一、教育部應檢視及修正過去二年專審會調查之問題及漏洞,以利後續操作

        專審會從民國106年8月1日運作迄今,根據教育部統計資料,專審會受理25案(受理調查18件、受理輔導7件),其中4案解聘、3案資遣、2案退休、10案調查後無教學不力之情形、6案調查輔導中。教育部以上開資訊表示專審會有淘汰不適任教師之效果,然卻未曾檢視過專審會之調查狀況,並以檢視結果作為訂立專審會運作辦法之重要意見。

        根據教育部資料, 25案專審會調查之個案,竟有高達10件案件之調查結果為「無教學不力」,專審會之案件均為學校認有召開專審會必要而主動提交專審會調查者,卻有如此高之比例調查認為無教學不力,不正凸顯過去專審會之封閉體系及無專業性之問題?!

二、教師專業不足之輔導經費,應由不適任教師個人或所屬教師團體買單

        根據108年度各縣市專審會行政支出資料,教育部補助之調查與輔導之經費高達1,599,734元。一個經過專業師資培訓之教師,卻無法於教學上自我精進,有教學不力狀況卻得由人民花錢買單培訓,並不合理。

        教學不力之輔導花費,應由不適任教師個人或所屬教師團體支付,由學校自行輔導亦同。且學校其他教師致力於輔導、教學及研發,不應使其需花時間與精力在教學不力教師之輔導上,否則形同對學生受教權之剝奪。

三、教育部應降低專審會之教師組成比例至1/3,並使其具備兒童權利意識及專業

        如今專審會運作辦法草案竟保障專審會中教師組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1/2),且其取得資格之方式應包含由中央主管機關與「全國教師組織」共同培訓之調查教師及輔導諮詢教師,卻反而未規範專審會委員應具兒童權利意識等專業,這些保障教師組成比例之規定,使專審會成為教師團體一言堂之封閉體系,難有外部監督機會。

        又專審會調查之案件包括教師法26條教育局提交之案件,其內涵包括體罰、兒虐之不適任教師樣態,教師法明訂此種不適任樣態之教評會之委員比例,即教師必須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但到了專審會卻變成教師組織推派的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完全違背母法之規範精神及意旨。

        要維持專審會之專業與公正性,其教師組織代表比例應維持教育部原訂之1/3,而專家學者佔1/3比例,行政機關與家長代表佔1/3比例,而不應以「保障教師組織代表」為由來來排擠組成比例,讓專審會淪為特定團體之卡位戰。

四、教育部應修正專審會運作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款、第七條之規定,使專審會及調查小組備有更充分之專業人員

        公正之組成、嚴謹之程序及專業之認定為調查用以發現真實、適用法規之重要核心。然而,二辦法草案關於調查小組之規範顯然不足且違反調查之公正與專業性。

         查教師本身雖具有教學專業,並不一定具有調查及兒童權利之專業,且調查與認定上極可能產生同情共感之困境,此乃人情之常,故顯然不應由教師擔任調查員。然而,目前教育部國教署建置之全國不適任教師處理人才資料庫之比例,有78.7%為教師身分、13.6%為校長身分,且此人才庫內多數為全國教師會培訓。然而,本次教育部訂立專審會運作辦法竟仍規範調查小組之調查員資格限定為專任教師,調查小組未來調查認定時會不會落入上述專業與情感之困境,不無疑問。

        未來專審會將有機會在學校不處理時,調查審議教師體罰、霸凌、兒虐等重大案件,這些案件之處理不需要教師團體堅持的”教學專業”,所需要者為兒童權利專業及人權意識,需要的是能中立審酌教師專業界線之外聘專家。故本會要求教育部應修正專審會運作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款、第七條規定,讓專審會及調查員之資料庫不要侷限在教師組織所培訓或提供之名單,廣納更多專業人士,真正保障學生權利。

        根據專審會運作辦法之規定,讓專審會之教師組織代表包含「中央主管機關與全國教師組織共同培訓之調查教師及輔導諮詢教師」,先不論我國「全國教師組織」係指為全國教師會,過去三年,教育部單一補助全國教師會辦理專審會委員、調查員及輔導員研習約200萬元,如今又於專審會運作辦法中提高教師組織之代表,又獨厚全國教師會得培訓專審會委員及調查員,已然降低專審會中教師組織代表之代表性,更無法讓人信服調查之公正性。   

五、教育部應修正教師解聘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校園事務處理會議之調查小組成員應備外聘專家學者

        教育部訂立之教師解聘辦法中,學校應設置「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下簡稱校事會)來處理教師法第八款(未通報性平)、九(偽造、隱匿性平證據)、十款(體罰)、十一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體罰)、第十六條第一項(教學不力或違反聘約)之不適任事件。然而,根據教師解聘辦法之規定,校事會之調查小組成員「應」包括教師組織代表、家長會代表,僅於”必要時”得自專審會調查員名單遴聘或邀請校外專家學者擔任。此種由與學校關係密切之人員佔多數之調查小組,顯然不具專業性及公正性,調查結果如何令人信服?!

        專業之調查為落實淘汰不適任教師之前提,故應使校事會之調查更具專業及公正性。本會要求教育部應修正教師解聘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使校事會之調查小組「應」被外聘專家學者,

六、教育部應明確訂立調查小組之調查程序、調查方法,並應訂立明確之解聘標準

        不論是專審會或校事會之調查小組,其調查程序、調查方法與認定不適任之標準,應以法規明定,使調查小組得以遵循,以確保證據蒐集、保全、調查方法符合相當之規範,透過更具體之程序規範確保調查符合公正與專業。

        另查,教師聘約並未將教師法所列消極資格納入,亦未訂有明確之解聘標準,教育部亦未與教師團體協商訂立教師倫理規範,建立更明確之解聘標準,致使許多嚴重體罰致傷、累犯、兒虐成立等個案都不曾被解聘。為使淘汰不適任教師之調查及認定更加明確,以利於教評會及專審會做出判斷,教育部應訂立明確之解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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