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教育局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涉嫌圖利私人每年逾百萬元 北學產具狀告發 」

記者/林榮貴/整理報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權責人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涉嫌圖利人民團體臺北市教師會幹部「同意9位教師以公假辦理教師諮詢服務事宜」,並准予「所需代理代課費用由學校人事費支應,不足部分由學校專案報局補助」,疑涉及貪瀆及偽造文書等犯罪情事,北學產基於公帑公義,依刑事訴訟法第240條具狀告發。

        監察院於103年8月14日因教育部函示教師會幹部得減授課會務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以103年度教正字第15號提案糾正教育部:「教育部無視立法院所為決議,且違背公務員請假規則及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而准許教師會幹部得以固定時數之公假處理會務,致使101學年間有12個地方政府核給教師會幹部每週固定節數之會務假,且多由地方政府負擔部分或全部代課費用,有些地方政府1年支付高達新台幣百萬元或千萬元之代課費用,洵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教育部於同年10月14日函示各縣市教育局查照。

        105年9月14日臺北市教育局於其新聞稿第四段:「教育局說明,臺北市教師會係依人民團體法成立之社團法人,主管機關為社會局,教師會幹部如需處理會務,依前述糾正案文及規定,應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教育局不再核給市教師會固定減授課時數之會務假,也在避免教師領公帑,卻在社團法人組織上班的情形出現。」顯見該局明知以公帑支付人民團體幹部固定減授課之代課費此一情事,係屬無法律授權依據,明顯為恣意濫權之違法行為。

        惟103年被糾正後之歷學年度(104至108學年度間) 臺北市教育局仍曲解法令,巧立飾詞繼續犯行。108年6月25日臺北市教師會慣性依陋規函請該局核定所屬會務幹部共9位實質處理會務事宜之公假,該局於108年7月16日北市教綜字第1083065259號函發相關學校同意該會9位會務幹部每週固定減授課15-17節,並由學校公帑支付代課費,每週僅需在校半日;形成特定權貴教師?或有近20年來,實際在校教學恐約不足200日累計上課時數者?卻經常性於公帑代課期間兼職講座重複領取公費?且年年學校考核、年終獎金,乃至「教職」退休金均可順遂照領。此一荒誕詭怪行政偏失作為,除應受社會公義公評外,恐已涉嫌貪瀆及偽造文書等犯罪情事,北學產依正當程序向臺北地檢署告發。

        教師法於108年6月5日修正公告,就本案所涉情形並無授權,自屬違法。此自104年起至109年本案數百萬元公帑圖利罪行,疑涉有刑法第131條之公務員圖利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刑法第214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籲請檢察官依法查察是否涉及犯罪情事,並追徵其價額,以杜有心人士該等紊亂法制、濫用公帑之行徑,繼續破壞國家形象、禍害官箴!

-109-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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