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公校教師甄選 違反公平原則 為特定私團體 大開特權偏門?】

記者/張光憲/整理報導

         公立學校教師聯合甄選本應秉「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部頒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1點、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1點」等法令所明確揭櫫規範。然而,臺北市109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等三份簡章,均明顯逾越法令授權範圍,在明定為「筆試」初試階段,為特定團體臺北市教師職業工會等單一體系門閥會員創設特別權利偏門,免經初試「筆試」(國、英、數、教育專業、類科專門知能)的公平客觀篩選程序。無須筆試成績,僅憑恃特權量身之非官方獲選資格,即可逕升至人為主觀意向較偏重的口試、演示…複試終極大門。

簡章濫權與前揭部頒作業要點第9點「應明列各階段各項成績」明顯不符;無初試(筆試)成績,捨棄一階成績不予綜合採計,更不符合該要點第3點「綜合」考評原則之規定。致使二階口試、演示留有屬意人選之恣意操作空間偏門!

以臺北市國小教師聯合甄選簡章為例,初試(筆試)於5月16日起舉行。今年預計招考9類309個名額,目前共4543人報考。加上國中、公幼報考人數,偏頗所影響層面更鉅。違反母法授權的聯合甄選濫權簡章,創設免經初試得進入複試的特殊權利者,均明列循私資格「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評選之全國SUPER教師獎、臺北市教師會及臺北市教師職業工會評選之臺北市SUPER教師獎。」先不論這等實質上同一性質的私團體,私辦選拔是否具備認證機制的嚴謹審驗合格標準?單就報名資格只限縮為該會會員獨佔,排除其他教師全面公開參與,即已不具公部門教師獎項的普遍性公平原則。

縱然公開報名,非我族類教師真能不被私團體技術性操作排除?臺北市教育局無法令授權依據,違反再授權禁止法則及禁止不當聯結法則,公然大開特權偏門,設限只有全教總工會門閥體系會員才准參加的SUPER教師獎人,竟然可以免經公平筆試初試,即可以直接複試!這不是特殊權利?什麼是特權?

以臺北市教師職業工會109年度「SUPER教師」選拔活動第一次會議紀錄所載「本次報名參賽」教師亦僅僅9位。試問,已限縮專屬門閥會員教師報名,報名人數又明顯稀少,相較於臺北市專任教師約38,936人,該專屬門閥體系會員也約只佔總人數1/3弱,此一參與人數獨佔的私團體選拔結果,有何全面代表性?「SUPER教師」真能通過公正審驗機制認證及法規範公評?公辦之師鐸獎優良教師,仍不免時有違法新聞被批露;私團操辦之專屬活動,又有何合法正當性?可以享有特權在公部門公開考試,免經公平客觀的初試筆試選專才機制程序,特擁有免試晉升打敗幾千位艱辛參加甄試教師的特殊偏門權利?在名額僧多粥少的教師甄選中,教育局應杜攸攸之口,免陷柯市長於不公義之譏。此類門閥流派僅限定獨佔會員資格參與之私團活動,不啻技術綁標的閉門寡占私遴選樣態?實不該再浪費公帑補助了!甚至公私分際錯亂,濫權大開違法偏門?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經學校委託辦理教師甄選,本應以「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定私團體全教總(全教會)會員人數亦僅約佔全國教師總人數297,091人的7/30弱,並不具普遍代表性;況且剛畢業報考者,可能連入會獲選資格都沒有,何有立足點平等?行政草菅行事,大開私團體門閥流派專屬會員免筆試特權偏門,明顯不合理更不公平,令人對教師甄選制度深感質疑。技術綁標特定教師團體的特殊量身設計不法權利,形成對普眾報考教師及其他工會團體發展之不利對待地位,應有違犯工會法第35條及施行細則第30條之虞。監察機制、勞動主管機關及教育部國教署中小學教師甄選作業督查小組,應本於職權積極督查糾正,確保依法行政原則,以保障無差別人民權益。

-109-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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