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蘆蓬/整理報導
日前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全國裁罰系統上線,全教總直接對準公共的品質進行檢驗,優先以六都之準公共查詢兩年內之違規紀錄,並針對六都「準公共的違規比例」、「當年度有違規之準公共園所數」、「違規達三次以上之準公共園所數」還有「兩年內單一準公共園所最高違規次數」等,逐一進行比較。調查結果如附表。
針對準公共園所過往的高違規紀錄比例,本會主張以下:
- 欲參與之準公共應至少三年無任何違規裁罰紀錄。
- 準公共之稽查內容、標準與頻率完全比照非營利。
- 提高準公共退場標準,確保兒少福祉。
- 逐年降低準公共數量,並同時增加真公幼數量。
- 源頭嚴格篩選,確保後續品質
從選才的基準來看,政府應該一開始就要嚴格挑選有心辦學貢獻教育,且信譽良好的業者合作,才能將本政策效益發揮到最大,要從源頭嚴格篩選準公共幼兒園,才能確保後續的教育品質。本會建議,欲參與之準公幼至少應3年沒有任何違規裁罰紀錄方可申請。 - 落實完整稽查,保障家長權益
學費浮報、超收幼生、晉用不具教保資格人員等各種違規態樣均層出不窮,公眾資源的投入需要政府嚴格把關,才不致影響品質。本會建議準公共的相關稽查制度,應該比照非營利幼兒園,定期確認財報、收費狀況、招收現況、檢視教保人員資格等,避免投機業者加入之後玩兩面手法,一手拿補助,另一手再跟家長收費。準公共的辦法雖訂有退場機制,但卻沒有提出相對應的稽查管理辦法,令人擔心這些退場機制是否真的有辦法運作? - 合理退場機制,預防兒少事件
檢視今年度修正的「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政府對於準公共的退場意外的寬鬆,其中違反學費超收與教保人員薪資條件,還需要通知後仍未改善或屢次違反規定,才會被解除契約。
而若只是違法行政法令、未登載幼兒入離園日期或是沒有把剩餘款項繳回,還可以有「三次的機會」,需要「經限期改善三次後仍未改善,或屢次違反規定者」後,地方政府才「得通知其自次一學年度解除契約」。這種寬鬆的規定,幾乎就是沒有退場機制,若法令只是消極的等待兒少事件發生後,才開啟退場機制,完全忽略了幼兒的權益。 - 逐年提高真公幼,確保教育永續性
最後,我們呼籲政府,準公共僅能做為拓展公共化幼兒教育的短期過渡性政策,最終我們投注全民的資源還是必須要以提升真公共化的教育,才能解決目前少子化的危機。因為短期性的補助政策,是沒有回收的效能,唯有將經費挹注在真公共化的教育體制,後續才有回收與再創永續的可能。
附表1 . 109學年度六都加入準公共幼兒園之107-109年間違規紀錄比較表
109年度
準公共總數 |
曾有違規紀錄之準公共園所數 | 比例
(四捨五入) |
本年度有違規紀錄之準公共園所數 | 違規紀錄達三次以上之準公共園所數 | 兩年內單一園所違規累計最高次數 | |
桃園 | 121 | 38 | 31% | 18 | 13 | 8次 |
臺中 | 120 | 30 | 25% | 12 | 5 | 7次 |
新北 | 142 | 32 | 23% | 17 | 5 | 4次 |
台南 | 81 | 14 | 17% | 1 | 2 | 4次 |
高雄 | 154 | 23 | 14% | 11 | 2 | 4次 |
台北 | 106 | 13 | 12% | 9 | 3 | 3次 |
資料來源:全教總。於109年08月25日依據教保資訊網幼兒園罰紀錄公告系統內資料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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