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推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10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

記者/鄭湘騰/整理報導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文化創意產業補助,110年度計畫自109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受理申請,針對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以及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作品創意行銷等六項計畫類型,給予補助金額自新臺幣60萬至300萬元,並鼓勵作品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50%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增加20%,歡迎有志於原住民族影視音樂創作的朋友踴躍提案,並請詳閱本補助相關規定,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為促進原住民族電影、電視及音樂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及鼓勵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文化創意人才,製作具原住民族歷史、文化、藝術內涵及市場價值之作品,自100年起開始推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文化創意產業」,至今已補助25部原住民族紀錄片、11件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26個原住民族電視節目製作、近90張原住民族音樂專輯。另外,獲音樂專輯補助者將有參與本會每年舉辦之「Taiwan PASIWALI Festival(原住民族國際音樂節)」演出機會。

為符合現行電視台節目播出長度限制及文化部金鐘獎相關規定,以及為符合現今音樂作品傳播方式及文化部金曲獎相關規定,原民會特別於本(109)年度修正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項目之製作規格,並在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項目增列「單曲及迷你專輯類」類型及製作規格等規定,自110年度開始實施。

為利審查委員了解創作風格,除企劃書外,申請補助項目為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者,請另檢附該紀錄片三至五分鐘樣帶或片花,或十分鐘以上之導演過往作品剪輯;申請補助項目為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者,請檢附四至十分鐘音樂作品樣帶,或可表現所提申請計畫音樂風格之作品,併同申請應備文件,於規定期間以郵寄、快遞或親送原民會(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5樓),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其他方式送達者以申請截止日下午5時為限。欲詳知相關規定,可至原民會網站(www.apc.gov.tw)/法規查詢項下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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