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學智/整理報導
本市內湖區於109年9月發生三重客運藍26公車衝撞人行道,造成1死1傷之重大事故。事發後勞動局陳信瑜局長立刻指示勞動檢查處前往實施勞動檢查,勞動局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使勞工連續工作未給予充足休息時間一事,重罰三重客運新臺幣40萬元。
本案經勞檢處109年9月22日實施檢查發現,該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未於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後,至少給予1次有30分鐘之休息時間,公車駕駛行車每趟次間之間隔,多數未達30分鐘,造成司機無法獲得充分休息。該公司先前曾經本局於109年8月17日檢查發現有前開情形,但公司收到檢查結果通知書後仍未立即改善,安排足夠休息時間,致使肇事許姓司機於事故前幾日仍有多日未有足夠休息時間之情形,考量公司行為有明知違反仍使其發生之故意,勞動局依裁量基準加重處分,重罰40萬元。
陳信瑜局長呼籲,大眾運輸工具已是市民生活的一部份,是本市交通安全重要的一環,為保障行人、乘客的安全,以及維護司機勞動權益,各家客運業者應該以此為戒,依法給予駕駛們足夠休息時間,不要讓司機疲勞駕駛,造成社會、家庭安全的威脅與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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