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文財/整理報導
公司行號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13條但書、20條(如員工不適任等理由)資遣員工,但卻未向勞工主管機關通報,這是違反法令!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特別提醒雇主在資遣員工時應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通報,否則將面臨3萬至15萬元罰鍰。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陳信瑜表示,在資遣案中,除了常見的不適任資遣事由外,只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13條但書、20條原因資遣勞工,即屬非自願離職,就應辦理通報。未通報或逾期通報,就會以就業服務法第68條開罰3萬至15萬元罰鍰。但如果被資遣原因是歸責於勞工的問題(如勞基法第12條連續曠職3日),雇主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就不需辦理通報。
陳信瑜局長進一步說明,就業服務法規定的雇主是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的人,所以即使只有僱用1名員工,資遣時仍須依該法第33條規定於員工離職前10日向勞工工作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如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通報,如果勞工受僱未滿10日,也應盡快於資遣日起算3日內辦理通報。
陳信瑜局長提醒,若公司資遣勞工人數超過10人,也就是資遣人數達到11人以上,即有可能涉及大量解僱,雇主應另外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於解僱日前60日檢附大量解僱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通報公司登記地的勞工主管機關,違反規定還可能另外被加罰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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