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不合理的教師例假日出勤補償機制,全教總呼籲應正視教師勞權

記者/許育碩/整理報導

長期以來學校對於教師例假日奉派出勤的補償機制為「可自執勤務當日起1年內,依教師需求以小時為單位,自行選擇補休,課務由教師自理」,表面上看似給了補償,其實並不合理。日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正式行文轄內各校對於例假日教師公差的事後處理,除了原有的補休方式,另外增加領取加班費的選項,此種重視教師勞權的做法,值得肯定。全教總也呼籲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應比照辦理。

例假日奉派出勤已是提供勞務,補休日無須再提供勤務才合理

因職業特性,例假日學校有活動需求時,教師通常是協助活動的人力來源,也常是陪伴學生進行活動的重要人力,然而,學校對於例假日指派教師出勤的事後補償機制為——「可自執勤務當日起1年內,依教師需求以小時為單位,自行選擇補休,課務由教師自理」。似乎給了「補休」,但不合理的是,補休日當天若教師「有課務,就得自理」,說白了,就是教師「當天課務處理完後,才能補休」,而教師課務自理,不外乎是調課補課(勞務還在)或自費請代課,如此一來,等於重複提供兩次勞務——例假日出勤已提供勞務,補休日又得提供勞務,否則就得自費花錢請代課,此舉等於把廣大的中小學教師當成各縣市政府免費的勞力支出,這樣的補償機制甚為不合理。

臺中市政府正視教師勞權 給予該有的選擇權 值得肯定

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與臺中市教育局經由長達兩年的溝通、協商,臺中市政府於109年9月23日正式行文所屬學校,對於例假日教師公差的事後補償機制中,增加「領取加班費」的選項,在長期不合理、忽略教師勞權的補償機制中,這雖僅僅是回復「該有的選項」,但此種正視教師勞權的作法,值得肯定。

教師勞權須要往前走,雇主(政府)需要勇於面對改變

一般受雇者受勞基法保障於休息日出勤領取加班費是最基本的勞動人權,也常是主管機關稽查事項,反之,當政府身為雇主角色時,對於教師於例假日的出勤僅給予「課務自理」這種不合理的補償方式,真是錯誤的示範,應該勇於面對教師勞權問題才對。因此,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呼籲各縣市政府應正視教師勞權,對於例假日教師奉派出勤的補償機制,給予領取加班費是最基本的,否則就給予合理的補休,其補休所遺留課務應由學校處理,支付課務代理費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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