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十八,勞權卡卡】 教保人員因公研習,應予以公假補休或加班費

記者/林禹捷/整理報導

教保服務現場是專業工作,依據「教保人員服務條例」第27條、「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均規定公私立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法定18小時以上之幼教專業知能研習。

教保現場平日工作責任重大且無法離開園所,教保人員難以在平日出來參與研習,因此要犧牲假日的時間,但多數主管單位卻視為個人行為使得教保人員除了必須要犧牲自己的假日時間外,萬一當年度沒有辦法完成這18小時,依幼照法 38 條規定還可能會被處以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全教總日前倡議各縣市政府應該要重視教師假日出勤之權利,而此教保專業研習屬於法令規定之義務工作,亦攸關教保現場品質,因此等同教保人員是因公出勤,可是實際上不僅沒有公假,甚至連補休都沒有,更遑論加班費,每年年底還要擔心因時數不足而受罰。這樣的制度嚴重影響教保人員工作權益與現場信心。如以教育訓練一天平均6小時換算,教保人員每年等同必須犧牲3天的時間出勤公務研習。

今年度桃園市與嘉義市政府聽見了教保現場的聲音,准許縣市內的教保人員如出勤這18小時的專業研習,則可核予公假,遇到假日則予以補休。

本會呼籲各縣市政府應參考桃園市與嘉義市,積極提升教保人員勞動權益,當教保人員出勤這18小時的法定工作時間,應該要給予公假,遇假日則提供補休或換取加班費。讓教保現場享有正當的工作權益,有合理的職場保障,也才能真正提升幼托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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