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湘騰/整理報導
北市勞動局日前接獲民眾投訴某餐飲業者(以下簡稱該公司)於人力銀行網站刊登正職儲備幹部-月薪3萬8千元以上之求才廣告,經面試錄取到職後,該公司卻聲稱新進人員首月屬訓練期,薪資採時薪計算,訓練期滿通過後始以月薪核薪。該公司因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廣告不實之規定且事證明確,遭處新臺幣30萬元之罰鍰。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長高寶華強烈呼籲,事業單位於各人力銀行平臺或是其他管道對外公告刊登徵才廣告時,須特別留意廣告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倘若徵才廣告內容(包含工作內容、薪資待遇、條件要求、福利制度等)為不實之情形,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局再次提醒,事業單位須留意公告刊登之徵才廣告,若於廣告內明列之內容,確實與客觀事實不符合時,即可能因違反前揭法令而遭受裁處。而求職者如遇不實徵才廣告,請檢附該不實廣告之完整內容及與事實不相符的佐證資料,向該事業單位登記地之主管機關陳情立案,並詳細陳述個案(如:人事時地物等),俾利主管機關進行相關查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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