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曾建福/整理報導
勞動部於5月1日發布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進一步保障女性勞工權益,明定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自112年5月3日生效。
高寶華局長表示,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對於女性勞工「分娩前後」與「妊娠3個月以上」、「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及「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分別有8星期、4星期、1星期及5日之產假規定,且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8星期及4星期產假薪資依勞基法規定給薪(受僱工作6個月以上產假全薪,受僱未滿6個月者產假半薪),惟1星期與5日的產假因法無強制給薪規定,因此有許多勞工會選擇請申請半薪病假。
高寶華局長提醒,過去就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是否得扣發全勤獎金一事,無明文規範,本次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修正後,已明定如果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者未請產假,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雇主如因此扣發全勤獎金,經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請各事業單位多加注意,以免受罰。
勞動局呼籲,若是勞工遇到產假、流產假相關勞動權益問題,可利用臺北市「HELLO TAIPEI單一陳情系統」線上反映問題或諮詢,方便又快速。
新聞連結: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0DDAF49B89E9413&sms=72544237BBE4C5F6&s=D380AD9F83099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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