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廠商賺飽飽,市民慘兮兮!

記者/于詩芃 /整理報導

「共享單車」廠商賺飽飽,市民慘兮兮!

    台北市議員江志銘於市政總質詢時表示,自從有業者引進「隨處停放」共享單車的服務,因亂停、亂丟,造成民眾普遍的不滿,現在交通局正在制定「共享單車」的管理辦法。但因為權利金、保證金,以及罰則過低,相關的亂象只會持續擴大、蔓延,結果廠商賺飽飽,市民則是慘兮兮!

    依據交通局所提供的資料試算,以設置2000輛共享單車,權利金每輛一年500元,共計100萬元;保證金三年200萬元,一年僅67萬元,加上購車成本每輛8000元,共計支出1767萬元。若租借30分鐘5元,周轉率每日六次,每年營收約為2190萬元,不把人事還有管理行銷的成本算進去,業者第一年就可以盈餘四百多萬,等於營運第一年,所有的投資就可以回收,請問現在有哪一個行業有這麼好賺?

    尤其,市政府耗費大量的經費興建自行車專用道,光是「復興」還有「松江」這兩條自行車專用道,工程經費就花掉2億6000多萬,而一輛共享單車,一年的權利金才收500元,完全不成比例,幾乎可以說政府蓋好自行車專用道,免費讓業者拿去賺錢,這樣合理嗎?

   另外,交通局新的「共享單車」管理辦法,要求業者必須在定點出租、歸還,違規的話就由交通警察來開罰、拖吊。但是罰金只有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可以說金額是少到不痛不癢。

    如果民眾不配合,到處亂停、亂丟,市政府就必須耗費大量的警力去處理,所有的社會成本都由市政府來承擔,營運的業者卻可以坐享暴利,這樣有符合所謂「共享經濟」的原則嗎?有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嗎?

    更重要的是,參考中國「共享單車」的例子,有很多的業者根本就是詐騙集團,打著「共享經濟」的旗號,利用「共享單車」對外進行集資,一旦拿到錢以後就落跑,所有的爛攤子就丟給政府單位去處理。

    最後,江志銘議員表示,「共享經濟」是時代的趨勢,但現實上也必須兼顧使用者付費的原則。既然是商業行為,相關權利金還有保證金都應該要反映相關的社會成本。

    因此,要求不管是權利金、保證金,以及違規的罰鍰,最起碼都應該加倍,如果業者不接受,「共享單車」就不應該開放,沒有道理拿市民的納稅錢去圖利少數特定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