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楹森/整理報導
校園民主不應走回頭路
校長遴選應忠實呈現教師及家長意向
教育部於日前公告「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以下簡稱校長遴選辦法)修正草案,其中新增第9條,規範「主管機關於辦理公立學校校長轉任、新任遴選作業時,得邀集出缺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代表辦理座談會或說明會,增進學校瞭解校長候選人之辦學理念及校務發展計畫。」不料卻於第2項增列「其座談會或說明會所蒐集對校長候選人之支持度意見或結論,於提供遴選會參考時,不得以得票數或得票順位方式呈現。」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簡稱全教總)主張此舉形同大開校園民主之倒車,將使得教師及家長代表(浮動委員)難以忠實呈現教師、家長的意向,將使浮動代表設置的意義和功能大幅滑落,前項文字應予刪除。
我國公立高中職校長之人選產生,由原來主管機關指派改為委員會遴選方式,自90學年度至今(106學年)已邁入第十七年,依校長遴選辦法規定,遴選委員會之組成除主管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校長代表一人、同級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外,還包含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
其中出缺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俗稱「浮動委員」,其角色任務與學者專家係代表其個人不同,「浮動委員」之角色任務係為反映出缺學校之特色與現階段校務發展需求,以及該校教師及家長對校長人選之期待。為能反映學校教師及家長對校長候選人的期待,歷年來大多數學校往往透過辦理校長候選人對談會,佐以問卷調查及意向投票等形式進行意見收集,並透過票數具體呈現學校教師、家長對校長候選人之意向,作為遴選委員會投票決定由誰出任校長之重要參考。
鑑於教師及家長意向投票結果之對遴選過程具重要參考價值,如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所訂定之「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補充規定」中更明文規定:「意向表達投票結果應作成會議紀錄及摘要,送教育局備查,並由本局 於遴選會報告意向表達結果。」此乃經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主管機關歷年來多次討論修正的結果。
近日教育部明訂學校教師及家長對校長候選人之意見「不得以得票數或得票順位方式呈現」,此舉將使得校長遴選過程中,無法具體客觀呈現學校家長、教師的意向。須知,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在面對候選人都很優秀時,誰能夠在經過座談會後,得到出缺學校家長、教師的認同,將是重要的參考。否則,遴選委員不清楚學校家長、教師的意向,將造成遴選過程中的重大遺憾。
全教總認為教育部此舉是大開校園民主之倒車,將使得教師及家長代表(浮動委員)不易客觀具體呈現學校家長、教師意向,校長遴選辦法為「高級中等教育法」授權訂定的中央法規,並將進一步傷害各地方好不容易發展形成的校園民主機制,全教總強烈訴求校長遴選辦法第9條第2項條文中「於提供遴選會參考時,不得以得票數或得票順位方式呈現」文字應予刪除,如此方能落實校園民主,選出真正符合學校發展需求的好校長。全教總並呼籲教育部,目前校長遴選辦法草案中之疑慮,如未規範現職校長參加轉任者其任職原校應視同出缺、投票程序及結果認定不明確等,亦應一併釐清後修正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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