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採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

記者/林禹宸/整理報導

雇主應採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

為因應工作相關新興職業疾病預防需要,103年7月1日勞動部特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增訂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專章,明定雇主應採取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措施,如:人因性危害預防、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於106年12月發函臺北市僱用勞工人數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調查其身心健康保護措施落實情形後,經統計仍有部分事業單位不了解相關法規及如何實施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為使事業單位能快速了解相關措施實施方法,特於107年2月26日於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6樓國際會議廳舉辦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宣導會,當天共167人參加,宣導會中講師以深入淺出的教學方式,帶領與會學員瞭解身心健康保護措施的執行作法,令事業單位更容易抓到實施重點。

此外,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於106年12月調查期間及宣導會後仍接獲部分事業單位反映雇主未依規定設置人力及未編列預算執行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因此特別呼籲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明定雇主應對勞工身心健康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因此雇主應提供人力與資源辦理相關措施,如後續執行勞動檢查時發現僱用勞工人數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未落實執行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1規定)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同規則第324條之3規定),或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事業單位未落實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同規則第324條之2規定),將依法通知改善,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