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廠未訂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北市勞動局限期訂定

記者/凃芳文/整理報導

某科技廠未訂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北市勞動局限期訂定

       關於報載求職者於科技大廠面試遭性騷擾案,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長賴香伶表示,查無該事業單位訂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辦法之紀錄,勞動局已主動發文給該事業單位,要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訂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辦法,並依同法第2項之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且將處理作為,向勞動局核備,以保障勞工的權益,同時也呼籲本案當事人儘速提出申訴。

    賴香伶局長強調,求職者及受僱者同受性別工作平等法職場性騷擾防治之保障;對於聘用員工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顯著處公告及印發各受僱者,且設置申訴管道,讓求職者及受僱者都清楚知道,當職場發生性騷擾情事時,可向公司提出申訴。對聘用員工未滿30人之事業單位,在知悉發生職場性騷擾情事時,即應依同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展開調查並予以糾正補救,事業單位若未妥處,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之1條第2項,是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且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如果調查確定求職者或受雇者受有損害,雇主與行為人是負有連帶責任,事業單位不能輕忽。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在招募或僱用員工上,也不得違反求職人意願,而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而所謂隱私資料,包括生理資訊或生活細節等等。雇主倘於求職人應試時詢問三圍、敏感帶的問題,恐已涉違反就業服務法中關於就業隱私之規定。

    勞動局呼籲,雇主於招募或僱用員工時應尊重當事人權益,詢問事項應與該職務有正當合理之關聯,避免產生剝奪個人就業機會之疑慮,同時提醒求職者,如有違反自身意願,被雇主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隱私資料之遭遇時,可檢具相關具體事證,向勞動局提起就業隱私或就業歧視申訴。

倘民眾或事業單位有疑問,可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s://bola.gov.taipei/ ),或電洽市民熱線1999轉分機7023(性別工作平等及就業歧視)、分機7039(就業隱私)勞動局就業安全科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