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審會能還給學生正義嗎? 請新北市從正義國小案開始

記者/楊景嵐/整理報導

專審會能還給學生正義嗎?

請新北市從正義國小案開始

本會接獲申訴,新北市立正義國小5年7班洪姓導師,有以下侵害學生受教權、羞辱學生、訂正標準不一致等違反教師專業之行為:

(1)洪師上學期將學生座位依照課業成績,按距離講桌之遠近,分「天堂區」、「人間區」、「地獄區」,有學生被洪師要求到教室最後面上課(沒有桌子);甚至要回答不出問題的學生「出去」到教室外面。

(2) 洪師於課堂上會點名學生回答問題,倘學生不能在三秒內回答,必須罰站至答出下一個問題為止,若持續無法答出答案會被罰站整節課,甚至繼續被罰站到下一節課或放學。

(3)洪師功課很多,且功課的評量及訂正標準不一。有些學生訂正多次,洪師仍然不讓通過(附件三)。學生常常未能達到其標準完成作業或訂正,就被處罰完成前不能下課,甚至要學生去隔壁505班訂正。不能下課時要上廁所也要經過同意,導致有學生一整天都未能如廁(附件四)。更曾因放學後未告知家長就把學生留下來訂正,讓家長或安親班接不到學生。

(4)洪師經常會在班上情緒失控的大罵學生,用「笨」、「要帶腦袋上學」羞辱功課不好的同學,並對全班說只願意幫某些同學上課,其他人自己看著辦。甚至對某生說:「你希望你的未來很了不起、很棒,還是你以後只能在街頭一塊錢一塊錢好像人家願意給你,你才有一個生活費嗎?」等不當言語。

(5) 洪師會在罵某個學生時,要班上同學圍著看那個學生;直接跟全班說:「我只願意幫某些同學上課,其他人自己看著辦」;會用個個人表現打團體分數(連坐罰)。

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16 條「1.兒童之隱私、家庭、住家或通訊不得遭受恣意或非法干預,其榮譽與名譽亦不可受非法侵害。」;「第 19 條1.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第 31 條1.締約國承認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教育基本法第八條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復又規定:「四  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十四  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二十二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可知洪師之行為,已嚴重違反法規及教育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