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籲擬參選人(候選人)依勞基法保障受僱者勞動權益

記者/郭銘祥/整理報導

勞動局籲擬參選人(候選人)依勞基法保障受僱者勞動權益

  年底「九合一」選舉即將展開,各擬參選人常僱用工作人員進行競選宣傳等選舉活動,針對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之工作者是否適用勞基法疑義,勞動局日前發函勞動部,依勞動部回函其已公告有指定適用對象為「國會助理」、「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政黨僱用勞工」。至於擬參選人如非現任立委、地方民代,其所僱用的工作人員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勞動局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九合一」選舉登記期限屆滿前,已發函勞動部請其就「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之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疑義明確解釋,而在今年3月、8月亦有媒體報導北市某政黨初選人員遭控訴給付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以及民眾提出103年北市市長擬參選人與所僱工作人員勞資爭議疑義等案件,經查在104年後有就業保險、勞保相關解釋較為明確外,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是否包括「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之助理」,確定未指定適用。

  但為保障渠等人員勞動權益,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呼籲,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對於僱用之競選工作人員其勞動條件,仍可參採《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若雙方間因勞動契約事宜有所爭議,可向勞務地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謀解決。

  此外,按勞動部104年7月3日備查之《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注意事項》,已規定擬參選人及候選人應為其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申報參加就業保險,亦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統計資料,臺北市市長、市議員及里長選舉計有1,067名候選人登記,賴香伶表示,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都可向勞保局申請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僱的工作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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