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會邀集司法院、法扶基金會研商原民法扶業務 原民會:原民法扶為集體權,不會因此排擠無資力者

原民會邀集司法院、法扶基金會研商原民法扶業務
原民會:原民法扶為集體權,不會因此排擠無資力者

記者/呂學智/整理報導

針對部分立法委員日前要求檢討原住民法律扶助未設置資力條件一事,原民會邀請司法院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共同研商原民法扶業務實施概況。會後原民會指出:「原住民接受法律扶助為其民族權利,不會因此排擠無資力的國人使用法扶資源。」

原民會指出,基於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權利之精神,該會自91年起推動的原民法扶業務,從未設置資力條件,尤其94年公布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102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31條、104年修正的法律扶助法第5條等法規,都明確指出原住民在司法程序上面對文化弱勢情境,故而原民法扶業務目的是要調和改善訴訟制度與原住民族文化的顯著落差;因此,與會各機關均同意原住民接受法律扶助為其民族權利。

原民會強調,該會業與法扶基金會確認,針對無資力國民的法扶工作,是以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律師酬金,至於其他未達無資力條件的原住民,則是使用原民會的專案預算支應,從而無資力國民使用的法扶資源,從未因此受到影響或排擠,其預算編列概況如下表:

原民會伊萬‧納威Iwan Nawi副主委表示:「原住民族權利本質上是集體權利,但社會大眾容易誤解為個人福利。經與司法院、法扶基金會共同研商,我們不僅釐清了制度概念,更確認不會排擠無資力國民使用法扶資源,因此,我們決定維持現階段合作推動法扶之模式,未來也將依據案件類型共同持續檢討法扶效益,以確保原住民族權利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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