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用同事情誼當藉口,讓兒童繼續受害 請修法新增兒少權法第100條之1

記者/方家龍/整理報導

別用同事情誼當藉口,讓兒童繼續受害,請修法新增兒少權法第100條之1

淯薪托嬰中心的虐童事件造成社會一片譁然,但其實,孩子遭受的虐待,原本有機會更早被阻止下來。

與淯薪托嬰中心屬同一負責人的淯馨幼兒園黃姓園長,於去12月間就曾接獲家長簡訊告知,托嬰中心有打幼童腳底的狀況。但黃園長沒有依法通報,造成孩子繼續被虐待。這種在教育機構內,對孩子遭到同事羞辱、暴力對待視而不見的狀況,不在少數,從下表就可以看出,明明是在校內教師對兒童身心虐待的事件,理當是同校教育人員最容易發現,但是絕大多數事件,反倒是社工進行通報。由此可見,教育人員不通報的違法狀況,非常常見,這是讓小孩沒辦法受到法律保障,而持續遭受虐待的重要原因(附表一)。

而且很多虐待兒童的事件,即使已經進行了校安通報,教育局也不會進一步通報社會局,虐待兒童的老師因此也不會被依兒少權法開罰。從校內到校外層層的包庇,讓整個教育體系變成了施虐教師的保護牆,這種氛圍很可能讓施虐教師毫無忌憚,而逐漸加重其手段。淯薪托嬰中心不會是個案,這裡面明顯有體制問題。

更進一步來說,這些不通報兒童虐待的包庇行為,即便最後被社會局發現而開罰,最高也只會被處以三萬元罰鍰。對兒童的苦痛沒有同理心的人,不適合成為教育人員,更何況是明知兒童遭受虐待還保持沉默的包庇者。

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1條為例,如果學校人員沒有依性平法規定通報,而造成學生再次受害,會被解聘或免職。我們在避免兒童遭受虐待的制度上,當然也可以有類似的機制,讓通報的義務能夠更被落實。

人本教育基金會

本會嚴正主張:

應盡速增修兒少權法第100條之1,確保校內、幼托園所內的兒虐通報制度被確實執行,讓所有兒虐事件可以在第一時間被制止,被處理。(附表二)

 

附表一

101-106各類責任人員通報兒少於學校遭受教師身心虐待事件數據
單位:件數
責任人員\年度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警察人員 4 2 1 1 4 5
醫護人員 0 1 4 0 3 2
教育人員 12 6 1 4 8 6
社會工作人員 61 35 35 58 54 50
教保服務人員 0 0 0 0 0 1
其他 1 1 0 0 1 3
總計 78 45 41 63 70 67

【圖表:教師在校內虐待兒童的事件,絕大多數都由校外人員進行通報。】

附表二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百條之一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致兒童或少年權利再度或持續遭侵害;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侵害兒童或少年權利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所屬單位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一、 本條新增。

二、 兒少權利遭侵害,尤其在學校、幼兒園中遭體罰、羞辱等身心虐待時,常遇有息事寧人、知情不報導致兒童或少年持續受暴力對待等情事。

三、 對於照護兒少之人,知有侵害兒少權益情事時,及時依法通報讓主管機關能盡速介入處理,已成為通報義務人之常識。能加以阻止時不阻止,極可能造成更多兒少、更長期、更嚴重之侵害。對於此一情形,怠忽通報義務之人對於其知情後兒少再遭受權利侵害之狀況,難謂不具責任。

四、 對於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其職業倫理中自應包含保障兒少不受侵害之義務,面對兒少受侵害的情形,保持沉默而使兒少權利再受侵害,甚至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皆屬嚴重違反其職業倫理之行為,應以法律訂為其不適任之行為,而給予解聘或免職之法律效果。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財團法人青平台基金會

台灣家長教育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其他團體陸續邀請中)

照片提供人本教育基金會

FB

 

更多新聞內容請至聯合新聞官網:

讀者投稿專欄請至聯合新聞官網:

https://unitednewsgroup.com/

更多新聞內容請至聯合新聞粉絲團

https://www.facebook.com/unitednewsgroup/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435358273254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