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志星/整理報導
肯定學校解聘體罰教練
請教育部儘速修法嚴禁以『體能訓練』之名進行體罰
本會於今年初接獲申訴,台北市內○國小桌球隊二名林姓及劉姓兼任教練,體罰其指導的學生,林姓教練用手抓學生耳朵導致學生兩頰及耳朵挫傷瘀青,劉姓教練動輒以學生不遵守規定就體罰學生,不僅有拿棍棒毆打學生臀部之行為,還罰學生大中午跑操場30圈、揹書包跑桌球練習場、罰撐地等體罰行為。
上該行為經內○國小調查確認林姓教練、劉姓教練確實體罰學生,且經學校調閱桌球練習場之監視器發現,劉姓教練除上該體罰行為外,還會常罰學生跳波比跳(Burpees),最高有學生被罰一次跳36下之波比跳;甚至還發現劉姓教練曾於訓練時間對某生臉發球二次。該二名教練經內○國小予以解聘,並經教育局核備。
本會肯定台北市內○國小及台北市教育局對於劉姓及林姓教練體罰事件,能依法迅速解聘,保護學生之安全,並宣誓校園零體罰之決心。然而,教練體罰學生之案例不勝枚舉:2018年,本會處理宜蘭縣體操隊教練對學生之體罰、性騷擾;2015年間,本會處理國台教大學實小之桌球教練罰學生上下樓梯60趟,造成學生雙腿筋膜發炎之案件,教育部更因此將「上下樓梯」列入學校訂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體罰的例式之一。新聞上更常見各種運動教練對學生或選手之體罰,甚至多次造成學生嚴重身體傷害。然而,除了可見的傷害之外,對學生及選手造成的心靈的傷害,包括急性壓力反應、自我厭惡、自信心低落、對原本熱愛之運動的逃離、暴力之複製等,這些刻在兒童身上的傷痕,豈是這些體罰教練所能彌補,或者是得到好成績就能撫平?
本會堅決反對教師或教練對學生之體罰行為,更反對任何假藉體能訓練或追求榮譽或成績之名,處罰學生或要求其達成不合理之表現,這些處罰行為都不是專業的訓練,教育主管機關、學校都應該嚴格的拘束,並應解聘違法者,來保護學生的安全。
為了保護學生及選手之身心安全,本會要求:
一、教育部應修訂相關法令,明確規範專任教練、兼任教練、社團指導教師等均應嚴守禁止體罰,並明訂體罰應予解聘。並將兼任教練、社團指導教師納入「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之規範,使學校聘用兼任教練、社團指導教師仍應查閱上該資料庫,勿使兼任教練及社團指導教師成為保護學生安全網絡之漏網之魚。
二、各地教育局應發文予其所屬之各級學校,要求各校遵守教育人員不得體罰之規定,並應於聘任兼任教練、社團指導教師前應查詢「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另應訂立相關辦法,要求各校應於聘約中明訂「不得體罰」,於聘用前需使兼任教練及社團指導教師知悉不得體罰,及其定義與範圍。
三、各級學校察知學校教練有體罰事件,應即依法調查,並依教育基本法、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用管理辦法及聘約,解聘體罰之教育人員。
運動,是自我的挑戰,是自律的最佳展現;透過暴力的他律,不僅違反訓練的專業,與運動精神完全背道而馳。請家長一起守護孩子的未來,讓學生不要再受到不專業運動訓練的壓迫與傷害,讓台灣成為一個全民愛運動、也愛自己的國度。如果您發現學校老師、教練、社團老師有體罰學生,歡迎撥打本會申訴專線(02-23670151)諮詢。
◎教育部頒布之學校訂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明訂:「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並於附表一載明體罰包括:「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上下樓梯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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