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鵬成/整理報導
公然侮辱、歧視、孤立學生的老師 還躲在保護傘下拿薪水?!
教師法應明確將「對學生為羞辱、歧視、孤立」列入解聘事由
本會近期接獲在台北市某國中數學科任教師A師,僅因為學生沒有聽懂老師的指令拉上窗簾,就在全班面前大罵學生:「你這個白癡」、「你根本是個廢物」,更叫班上其他同學去『踢』該名學生,接著又用鉛筆盒打學生的頭。
本會訪查目前由A師任教的班級學生,受訪家長及學生皆表示,A師去年九月開始任教就經常在班上公然罵學生「白癡」、「怎麼不去死一死」等語,且會在上課到一半,就將學生叫到教室外面罰站,還對學生說:「我叫你到外面罰站,就代表你沒有資格上這堂課,就是曠課。」。
除此之外,A師也常針對某些學生的特徵取笑:「XX眼睛很大很像義眼,很噁心」、「XX黑油油的」,甚至更曾點名一位日本籍的學生說:「XX是死日本鬼子,滾出台灣」。也曾因為一位學生沒有聽從他的指令,就辱罵該生「你是聽障、智障,還是什麼障?」(附件一)
公然辱罵、教唆傷人,竟然只是「口頭禪」?!竟然只能「觀課」處理?!
這種公然言語辱罵、命令學生傷害同學的行為,都是構成刑法上「公然侮辱」、「教唆傷害」的罪行,然而家長向學校反映後,學校告知家長A師已申請介聘到他校,故未為任何處理。於是家長開始錄音蒐證,並提供錄音證據給學校,學校才開始說要處理,但處理的方式只有「觀課」,且校長告訴家長,他們不會開教評會審議A師是否要解聘,只會在學期末進行懲處。而校長於本會致電詢問時更稱:處理要看老師的動機,A師的辱罵行為是「口頭禪」。
然而,該校目前觀課只限於申訴家長該班。根據A師教授的其他年級學生表示,該師仍會謾罵學生,要學生去「死一死」,甚至嗆學生要不要學申訴人「也組一團來告他」。
本會與家長尋求簡舒培議員協助,台北市教育局回覆本案為依「教學不力」程序處理,且教師法目前無可請教師暫時離開教職之規定,故學校由其他教師入班陪同觀察輔導(附件二)。
我們的孩子處在不適任教師的言語羞辱、歧視、孤立中
如A師嚴重辱罵學生,卻被學校輕輕處理的狀況並不是個案,在本會近兩年協助處理過的眾多言語侮辱案中,嚴重的包括罵全班「廢物」、「滾出教室」、叫學生到教室後面組成「自身自滅區」、在全班面前說小孩「賣身的」、還有老師罵學生「死性不改」、「腦容量只有金魚這麼小」、「畜生」、「沒出息」,甚至有老師在全班面前說某生是「過動」、「還不去吃藥」等羞辱、揭露學生隱私等行為,還有老師要全班同學公審某學生「苦瓜臉」、「惡魔臉」…,這些濫用教師職權對學生進行言語羞辱、歧視、孤立、公審的老師,居然沒有一個被解聘,最重的處理就是調班,而最重的懲處只是列入成績考核(附件三)
而本會在2016年曾針對全台國中小的教育狀況發起問卷調查,調查結果指出,曾經聽聞老師辱罵、嘲笑班上同學的學生,在國小竟然高達近三成,國中則超過五分之一(附件四)。這些案例及數據顯示出老師的言語羞辱不是個案,我們的孩子有極高的風險成為言語暴力下的受害者。
讓兒童長期處在尊嚴被有權力者踐踏、或目睹他人被踐踏的環境中,對於兒童身心及人格傷害之鉅大,已為當前社會關注的議題。除此之外,我們常說:「身教大於言教」,這麼多的孩子親眼目睹「老師」仗其權力公然的辱罵、歧視、欺侮班上的同學,而這些老師竟然不會被解聘,不僅可以繼續任教、繼續他的「口頭禪」,我們的孩子得到的是什麼樣的身教?這又是什麼樣的教育環境?
言語羞辱是犯罪行為、歧視與孤立嚴重違反教育專業,都不是「教學不力」
教師言語辱罵學生不只是傷害自尊,更是公然霸凌學生、帶動班級霸凌的行為,當一個教師會濫用權力欺負學生,即已屬於應被淘汰之不適任教師。
但是,目前教師法關於教師言語羞辱、歧視與孤立學生之行為,不僅未明訂於解聘事由;且根據教育部訂立之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附表二(附件五)之規定,把「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及「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納入是教學不力的參考標準。
把體罰與言語羞辱當作是教師的教學不力行為,不僅有邏輯上的問題,在實務上更為學校開後門,讓這些羞辱學生的老師可以依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附表一(附件五)規定處理,學校可以啟動輔導機制、輔導期結束後可以不召開教評會決議。所以A教師縱使已嚴重污辱學生,目前卻仍可以以「觀課」名義繼續任教,只要在觀課期間老師有所收斂(且只觀課有申訴的班級,在其他班級照常罵都沒有列入考量),就不需要被評議是否適合繼續教學。但是,一個把辱罵學生當作口頭禪的老師,為什麼可以躲在這個保護傘下繼領薪水來傷害學生?
孩子的心靈需要我們一起守護,所以本會要求:
1、 本次《教師法》修法,應於教育部草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增列「言語辱罵、歧視、孤立」款項,並納入二十二條第二項的停聘範圍。
教師若有行為者,學校就要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是否適合繼續擔任教師。
言語羞辱、歧視和孤立等行為,都會持續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及威脅,許多學生更因礙於該師還在任教,擔心遭到報復而不敢於調查中陳述真實情形。若在處理期間讓老師持續任教,不僅不利於調查,也不利對學生的輔導。
2、 本次《教師法》修法,應於教育部草案第十四、十五、十六條增列「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之規定
倘校長明知教師有不適任情狀,卻不啟動調查程序,或不依調查結果召開教評會,主管機關應追究校長及相關人員責任。
3、教育部應刪除「『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不適任教師參考基準」中的「體罰」及「言語辱罵」
讓學校不要再有機會包庇辱罵、歧視學生的老師,讓家長和孩子能夠有個放心、安全的受教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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